规范性文件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解读
【阅读次数:14826】 发布时间:Jun 19, 202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等6方面共22项具体措施,该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同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要规范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同时,将严厉打击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经查实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实施意见》要求,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实施意见》还将持续深化全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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